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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海工系實驗場所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實驗場所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8.4.3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守則僅為一般性實驗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提醒要項,特殊性質之實驗場所,應依個別實際危害性質之不同,自訂注意須知或特殊工作守則。

 

一、任何實驗應明訂作業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實驗室注意事項:

1.    實驗進行中,對於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並在門上明顯位置告示緊急狀況之簡易處理流程、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    未經允許不可擅自取用他人實驗室之器材及設備等物品,各實驗室應確實建立借用登記簿。

3.    儀器應妥為保管維護,並隨附使用說明書、預約登記簿及使用登記簿。

4.    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使用儀器前,務必詳細研讀使用說明書,不會使用時,請勿自行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5.    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操作時需派人檢查,避免超時加熱,造成臭味產生。

6.    在實驗室內操作,應穿實驗衣,必要時須穿手套並配戴安全鏡及防護口罩。

7.    實驗室成員均須會操作滅火器,並確知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如緊急沖淋器、急救箱、個人防護具及逃生口等)之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8.    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吃喝食物、喧鬧、嬉戲或進行無關的實驗,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9.    氣體鋼瓶應直立並以鐵鍊等固定不使動搖,防止地震及碰撞倒下,其壓力錶也應明顯標示出最高使用壓力位置。

 

三、化學藥品注意事項:

1.  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菱形危害警圖式並標示出其中文名稱。

2.  使用化學藥品場所,應於現場明顯處備置:

(1)化學藥品清單 (2)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3)緊急應變(含洩漏處理)設備。

3.  各類廢液、空瓶應依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存放,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4.  從事會產生毒性、腐蝕性蒸氣之作業時,應在排氣櫃內進行。危險性或異味實驗時,實驗在進行中需於門外張貼警示標示,並請張貼緊急處理聯絡人。

5.  使用排氣櫃前須先將抽風裝置打開,等三分鐘後再進行作業,使用中之玻璃拉門高度,應低於人員操作時之口鼻呼吸帶高度。

 

四、具危險性之實驗或實習,應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如需要在非辦公時間進行,則須先經指導教授或實驗場所負責人同意。

 

五、最後離開驗室的人員,尤其是週末及放長假前,必須確實檢查所有化學用品是否擺放正確位置、所有電器、氣體鋼瓶、實驗設備之開關、水龍頭、及實驗室門窗等是否確關閉。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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