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空間租借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空間租借辦法
95.3.9九十四學年度十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執行本系空間之管理維護,並達到空間之使用最大效益,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除了目前已分配之空間外,租借空間之定義為保留給新聘教師空間或經系務會議同意變更之租借之空間。如將來新聘教師有空間需求時,得重新檢討目前已分配之空間。
三、空間租借規則:
1.空間租借租期以學年為單位,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次學年開始借用。續借者仍需新提出申請。
2.可租借空間於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通知各老師。借用單位:4M*8M空間。
3.每位教師以租用一個單位為原則。
4.如有特殊情況(例如新聘教師於學期中報到),系務會議得要求租期未滿之教師停止借用,系辦歸還當學期租金。
5.依系館維護需要之情形酌收費用,每單位每學年最低12000元,租金未繳清前不得續借。
6.租借空間規劃變更如隔間、通風櫥設置、水電重新配置等皆須經由系務會議審查,變更經費則由租借教師自行負擔。
7.租期屆滿應於一週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租借教授負擔。
8.登記租用公共空間若有重覆情況,則依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選擇之順序。
9.系上可保留一個單位以應急需。
10.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四、本辦法適用期限:九十四學年度起。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