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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教學實驗室管理辦法(內含表單)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教學實驗室管理辦法

95.10.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加強本系實驗教學,充分發揮實驗室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教學實驗室定義:系務會議決議由本系控管之實驗室空間。

三、各教學實驗室分別設置負責老師及管理代表,負責老師由該實驗室相關學科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處理該實驗室相關教學、行政及財產管理工作,管理代表由負責老師所屬助理或指導研究生擔任,處理該實驗室管理事宜,並擔任對外及與系辦聯繫之窗口。

四、教學實驗室以學期安排之正課優先使用,正課以外時段負責老師可直接使用並保有實驗室鑰匙1份以利管理,若需複製鑰匙需書面知會系辦公室。實驗室內之教學儀器設備依據「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教學儀器管理辦法」執行,如有擅自使用或使儀器受外力導致損壞,負責老師及使用學生需付修理賠償之責。

五、本系其他同仁因教學或研究所需,需使用本系教學實驗室時,需至系辦填寫使用申請表,儀器、材料之使用亦按規定辦理借用或領用。

六、凡所有使用實驗室之使用者皆須遵守本管理辦法,並簽署切結書繳至系辦備查。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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