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教學儀器管理辦法(內含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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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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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本系教學儀器設備之管理維護,並達到儀器之使用最大效益,提昇教學成果,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教學儀器之定義:由本系所有分配到的資源所購置之儀器設備者。有涉及各老師個人研究計畫共同購置之儀器設備不在此限。
三、教學儀器設備負責人為各開設科目之授課老師;保管人為本系指派之專任人員;維護人為課程專任助教。
四、儀器借用規則:
1. 教學儀器購置後半年內以不得借用為原則,借用時以實驗實習課程優先使用,借用時如因實驗實習課程需要,借用人當無條件讓用。如造成教學不便,儀器保管人得視情況執行停用權,停止借用單位借用時間至多三個月。
2. 借用每項儀器之借用單位以每位教授為單位。
3. 每項儀器之借用,應於借用時間一天前完成申請登記,未完成申請者,保管人得拒絕借用。借用時應確實填寫借用表,做為付費及維護之依據。如儀器有異常現象,請通知儀器負責老師或專任助教。
五、儀器消耗、使用費用:
1.消耗性零件、藥品由使用人自備。
2.儀器因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害,由各借用單位負責。如責任無法釐清時,該儀器得暫時停止借用至責任釐清為止;儀器停用期間,該借用單位不得借用其他所有教學儀器設備。
3.儀器使用費用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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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年 |
5~8年 |
8年以上 |
小於5萬元 |
200元/小時 |
不收費 |
不收費 |
5萬(含)~15萬元 |
300元/小時 |
不收費 |
不收費 |
15萬(含)~30萬 |
500元/小時 |
200元/小時 |
不收費 |
大於30萬(含) |
700元/小時 |
400元/小時 |
200元/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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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凡屬本系之借用單位,使用費用以上表列之半價收費。外業儀器借用,借用一天以8小時計。
4.儀器使用費由保管人3個月結算一次,借用單位繳交現金後,由校開立收據交由借用單位報支。結算時借用單位如無法繳納現金,該借用單用得停止借用所有教學儀器設備。
六、購置半年內之教學儀器設備,如有特殊之情況,得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借用,使用費用以表列中最高使用費之兩倍收費之。
七、本辦法適用期限:九十四學年度起。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教學儀器設備借用表(按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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