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辦理抵免學分審查辦法
92.01.16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2.20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在職專班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2.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1)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含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且(2)於
修讀大學部期間先修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碩士班及格標準,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者。
3. 抵免學分數以12學分為上限。
4. 抵免學分原則規定如下:(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或(2)科目名稱相近而內容相同者(由授課教師審核後,送系課程委員會
通過)。
5. 不同學分互抵之處理,規定如下: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6.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在學期間以辦理一次為限。
7.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學分及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料,送本系指導教授初審,由系主任覆審及核定。
8.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9.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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