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海洋及環境工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經91年1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每週在校時間: 未修畢本系所規定之碩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前,每週至少需在校一天(合計八小時),從事研究或課堂上課。 (二)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休學期間)。 (三)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學生選課均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認可。 (四)指導教授選派: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 (五)其他: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系上提出申請,向系務會議備查。 三、碩士學位考試: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一) 候選人資格審查: 1、碩士班學生必須於預計畢業學期開始上課後二週前(依學校行事曆為準),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初步結果報告書」。 2、將做為學位所修之課程(含正在修習之課程)列表,並繳交成績單。 3、以上資料由「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審查(指導教授得列席並發言)後,做成以下三種決議:(1)通過;(2)修正;或(3)重提。通過、修正後、或於兩個月內重提通過者始為碩士學位候選人。學生如對「研委會」決議有異議,得向系務會議申訴之。 (二) 其他: 1、研究生需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2、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