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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專任教師長期聘任施行細則

專任教師長期聘任施行細則

89.12.18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系教評會通過
89.12.18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專任教師長期聘任施行細則( 簡稱本施行細則) 係依據本校海洋科學學院教師長期聘任施行細則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之長期聘任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辦理初審。教評會成員若為申請者,應迴避與自身有關之討論及議決。系教評會必要時得增聘符合資格之相關委員出席。

第三條 系教評會依「國立中山大學教師長期聘任聘期計算之分數標準」,及「國立中山大學教師長期聘任聘期計算之分數標準審核表」,就各申請人個別審核表,於元月五日前辦理初審,並將結果與教師長期聘任聘期計算之分數標準審核表一併在元月十二日前送院辦理。

第四條 具下列條件之教師,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得永久聘任至六十五歲退休日止: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現( 曾) 任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獲獎者。

三、現( 曾) 任本校中山講座者。

四、現( 曾) 任傑出人才講座者。

五、現( 曾) 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者。

六、曾擔任本校校長者。

七、累進各種獎勵或績優類分數( 分數標準見附表) 達到一二○○分者。

八、特殊原因經校長提名,經系、所、院、校教評會通過者( 總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人數百分之一)。

第五條 教師獲得累進之各種獎勵或績優類分數( 分數標準見附表) :

達到一○○○分者獲二十年長期聘任。

達到八○○分者獲得十五年長期聘任。

達到六○○分者獲得十年長期聘任。

除法另有規定,聘期最多至六十五歲。

第六條 校教評會審查通過長期聘任後之下一學期為聘期之起算學期。

第七條 獲得長期聘任之教師得申請重新計算聘期,其聘期應從前一次獲得長期聘任日起算。

第八條 獲得長期聘任之教師出國進修、休假、借調的期間,仍應算入聘期,但得免除基本教學義務。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過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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