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1.「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委會」)為綜理研究生事務而設置,其職責包括執 行「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授與辦法」(以下簡稱「碩士學位授予辦法」)及其他相關之研 究生事務。 2.研委會」成員共五名,由系主任(當然委員)、研二導師、及甲乙丙各組專任教師各一名組成。由系主任 擔任召集人。 3.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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