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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85.9.11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87.5.18奉部核准更名備查

1.「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委會」)為綜理研究生事務而設置,其職責包括執

       行「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授與辦法」(以下簡稱「碩士學位授予辦法」)及其他相關之研

       究生事務。

2.研委會」成員共五名,由系主任(當然委員)、研二導師、及甲乙丙各組專任教師各一名組成。由系主任

      擔任召集人。

3.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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