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一、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三、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每學期辦理皆需檢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五、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六、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仍需填寫申請書,但可免繳證明文件。
七、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所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03年12月31日。
八、申辦時間:103年5月12日起至103年6月13日止。請於截止日期前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九、承辦人及聯絡電話:陳蘭怡小姐,分機2906。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 辦 人:陳蘭怡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三、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每學期辦理皆需檢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五、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六、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仍需填寫申請書,但可免繳證明文件。
七、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所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03年12月31日。
八、申辦時間:103年5月12日起至103年6月13日止。請於截止日期前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九、承辦人及聯絡電話:陳蘭怡小姐,分機2906。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 辦 人:陳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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