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6日臺教文(五)字第1050057884號函 辦理。
二、僑外生畢業後如欲留台實習,需符合旨揭要點第2點各款 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 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 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 教育部審查。
三、請各系所針對欲申請留臺實習的僑外應屆畢業生所填具之 「畢業僑外生申請在臺實習文件檢核表」第二~五點勾選 檢核結果並核章後,請學生連同須繳交文件繳交至本處僑 外組,由本處統一向教育部申請實習許可。
四、若實習機構為院系所推薦、合作之單位,請一併檢附「實 習機構同意大學校院畢業僑外生實習證明書」與「實習機 構相關證明文件」。
五、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詳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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