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7學年度第2期申請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依據: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
公告事項:
一、申請對象及繳交證明文件,詳如附件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減免,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未婚者: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四、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其他補助費用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另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五、舊生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需填寫申請表,免繳證明文件。撫卹證件需在期間內,過期者須繳驗新證。
六、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可先持107年度文件辦理,新年度文件最晚於108年2月20日前補繳,若無法於下學期註冊前補繳者,需補繳就學費用。
七、申辦時間:107年12月3日起至108年1月3日,提前於下學期入學新生108年2月20日前截止日,逾期者視同棄權。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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