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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專任教師長期聘任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專任教師長期聘任辦法

89.12.18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第六條、「國立中山大學專任教師長期聘任辦法」及「國立中

                  山大學海洋科學學院專任教師長期聘任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教師無「國立中山大學教師不續聘辦法」第二條之情形者,並通過各級教評會評量後,應給予不

                  同期限之長期聘任;期限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永久(迄法定退休年限)之聘任。

第三條 教師獲得長期聘任期間得免受評量。

第四條 獲得長期聘任之教師,在長期聘任期間仍須滿足基本教學義務,否則經各級教評會通過得降低所獲之

                  之長期聘任期限或取消長期聘任資格。

第五條 獲得長期聘任之教師,在長期聘任期間,如有符合「國立中山大學教師不續聘辦法」第二條之情形者,

                  且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取消長期聘任之權利。

第六條 凡受「國立中山大學教師不續聘辦法(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

                  通過)」中第三條規範之初次聘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在未通過升等前,不適用本辦法以獲得

                  期聘任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有關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本系教評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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